《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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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奖励资
2、金、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债权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等支出方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动态调整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省财政厅可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创业主体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降低融资成本。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
3、、资金文件、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二章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奖励资金第五条为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弥补金融短板,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在我省新设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第六条奖励范围和标准(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内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总行,年度绿色金融
4、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IOo万元奖励(享受此项奖励政策的银行,后续年度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对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非上市企业股权等相关
5、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投资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企业和项目的保险机构,按照当年险资入湘落地金额(权重70%)、对上年度险资入湘新增投资额增幅(权重30%)进行综合排名。全省综合排名前3名的保险机构,分别给予第1名300万元、第2名200万元、第3名IOO万元奖励。(四)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省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后援中心、专营机构或其它功能型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其他类完善金融服务奖
6、励。对金融服务“三高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获省政府真抓实干表彰的市县分别给予每个市州300万元、县市区I(X)万元奖励。对在我省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省级金融重点平台等给予适当奖补。第三章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第七条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省内非政府平台类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香港和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以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发生的中介费用、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私募基金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给予
7、适当运营费补助。第八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二)“新三板”挂牌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层补助70%,基础层补助50%。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
8、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四)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乡村振兴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奖补。对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省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我省注册发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在我省注册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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