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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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促进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
2、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家用化学品、废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
3、的其他生活垃圾。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系统推进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4、设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建设计划】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
5、、流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总体布局,制定相应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等重点设施的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第八条【设施配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计划及标准,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暂存和拆解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建立集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置、其他垃圾焚烧等于一体的固废协同处置利用场所。第九条【配建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生活
6、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等污染防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配套建设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改造。第十条【分类处理设施选址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统筹区域协调、科学合理布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所在地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
7、求,避免临近人流密集区域,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密度小且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第十一条【设施保障】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二条【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十三条【公共机构源头减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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