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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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环境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科研、宣传培训、环境质量激励、业务运行保障、新增生态环保重大工作和生态环保
2、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申报入库等,确定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机制。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组织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
3、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及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建设,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根据现行的中央、省级资金储备库入库指南、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中明确的支持范围执行。(二)市级专项资金。符合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开展迎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环境科研、宣传培训、生态环境部门业务运行和执法工作保障、市委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增生态环境重大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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