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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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民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民政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律顾问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执法决定:(一)责令(限期)停止活动;(二)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执照;(三)数额较大的罚款;(四)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
2、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七)查封登记证书、印章和账务凭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八)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第四条以民政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将该执法决定送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经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人签
3、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五)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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