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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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二)科学评估。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选指标应当科学设置,要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资金收益、银行贡献等因素。(三)操作性强
2、。指标体系中相关数据设置要简便易懂、操作性强,按数据权重综合考评。(四)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对资金存放管理和数据提供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对过程和结果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社保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包括:(一)县财政局管理的社保专户资金。(二)县住房保障中心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资金仍维持现行资金管理模式,社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和考核。第五条涉及第三条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资金存放。本办法发布之前,未按照本办法实行存放的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
3、照本办法实行存放。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六条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对象为县城区各商业银行。第七条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商业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二)在县城区设有分支机构。(S)财务稳健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四)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第三章考核评分办法第八条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第九条评分指标主要包括贷款规模指标、存贷比指标、纳税贡献指标、存款利率、落实
4、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指标。各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银行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利率必须按各银行能上浮的范围内顶格上浮,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资金存放考核,考核总分为O分,已存入的激励分存资金撤出该银行。(一)贷款规模指标(45分)1.贷款总量指标(10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2 .贷款增量指标(15分)。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比上年末的增加额。3 .对实体企业贷款增量指标(20分)。各商业银行对实体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末的增加额。(二)存贷比指标(20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的百分比。(S)纳税贡献指标(15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缴入县级财政的本年税收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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