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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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6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闽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第三条扶贫资产类型划分。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公益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2、、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区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区扶贫办、财政局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
3、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第七条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和行政村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办备案。第八条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到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贫困户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三章权属界定第九条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扶贫开
4、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第十条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第十一条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
5、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第十二条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区扶贫办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区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所有,全部纳入区级直管范围,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区扶贫办备案。第十四条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第四章资产经营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
6、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一)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备案。(二)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备案。(三)区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国资公司委托经营。经营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扶贫办备案。第十六条扶贫资产的经营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全覆盖。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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