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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或“协会”)。英文全称:XX,缩写为ZYABA。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性质: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入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有意愿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破产管理行业自律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和协助会员承办企业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建立会员互助机制,加
2、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某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某市XX路133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协助会员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开展业务培训,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会员执业风险,提高会员执业水平;(四)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构建会员交流平台
3、,加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六)就破产管理重大事务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是指入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有意愿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1、已经入围XX中院
4、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自协会成立时起自动入会;2、未入围XX中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依据申请入会;3、认可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愿意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4、依申请入会的机构已经向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经协会审核同意。(二)个人会员:1、所在执业机构已入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2、具备律师资质或者注册会计师资质;3、认可本协会章程,愿意遵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4、已向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5、经协会批准同意。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协会提出维护管理人合法权益
5、的建议;(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六)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七)查阅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八)登记于协会会员名册,并发放会员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三)按期交纳会费;(四)认真完成人民法院指定办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并接受人民法院和协会的监督和考评;(五)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七)参
6、加执业责任保险。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照章程及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的,协会秘书处将发出催缴通知,若未按催缴通知时间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催缴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邮寄、公告等。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三)对协会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变更、协会解
7、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四)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提名,选举协会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六)审议协会的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七)审议理事会制定的协会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八)决定其他与会员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协会举行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会员。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
8、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并执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六)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协会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
9、条理事会会议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制作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素质好;(-)在某市破产管理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23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四)品德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
10、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协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代表会员大会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协会的财会资料;(三)向理事会建议召开会员大会;(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五)会员大会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
11、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监事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监事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告知处理意见。第三十条经理事会同意,协会可以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第三十一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12、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三)拟订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四)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六)管理协会相关的档案资料;(七)完成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秘书处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收入来源:(一)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如捐赠单位明确捐赠用途的,则按照捐赠单位要求的捐赠用
13、途支出。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协会成立后,单位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具体交纳金额及方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监督。第三十七条协会收取的收入应当用于以下活动:(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会员奖惩工作;(四)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六)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七)党的建设工作;(八
14、)其他必要的支出。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协会的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协会中属于公益人员,不领取任何薪金和报酬,确因工作需要补贴的,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并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支付。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协会收入中支付。第三十九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
15、预算;第四十条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六章党建工作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三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