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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是:某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XXX,缩写为:MHAAo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县城乡各种体制建筑企业和相关企业自愿结合组成,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使之成为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政府信任、会员满意、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闽
2、侯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XX路2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活动,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调查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三)、协助企业组织培训各类技术人员,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四)、协助企业间和地区间的技术、管理等方面合作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五)、开展建筑企业业务咨询,传递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六)、
3、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维护职业道德;(七)、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八)、承办上级单位及会员单位委托事项。(九)、定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业务学习及现场观摩并对其施工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备案,(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4、(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
5、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七)、决定终止事宜;(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
6、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7、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第二十一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
8、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0第二十二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三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
9、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10、;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1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二十九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
12、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第三十一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十二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o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三节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
13、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14、第三十五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
15、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好工作报告;(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行驶下列职责(一)、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