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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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措施为加快推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提高认识,深化改革,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科学发展(一)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定位,系统布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和目标导向、稳定支持的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世界一流“三张牌”、“三个定位”和“
2、一县一业”产业等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贯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路径,推动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补齐产业创新体系发展短板,助力创新发展。(二)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鼓励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研发机构(含拟注册为上述机构的法人组织内设机构)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十三条措施等政策,支持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相关科研人员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二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助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三)凡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研发机构(含拟注册为上述机构的法人组织内设机构),均可以申请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承担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研发服务管理保障责任。(四)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4、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五)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制度,依申请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入库培育。培育期3年。在培育期内,经对入库机构的研发基础、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估,达到要求的,按照当年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完成培育目标任务的,可按期或提前出库,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遴选培育。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六)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申请为省级培育对象。市新型研发机构进入省级培育
5、库并如期出库的,一次性按照省级资金支持的3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七)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建设。依托专业机构,聚集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辅导、资源协调、供需对接、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协同以及专业培训等。(八)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或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建立或完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九)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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