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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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证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
2、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第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持证人的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S)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四)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五)其他依法需要载明的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持证执法另有规定外,均应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第七条培训
3、、考试、制证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和申领人员名单,送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二)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的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及人员名单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S)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后,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综合法律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法律培训的统一考试;(五)考试合格的
4、,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和专业法律培训合格证,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第九条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综合法律培训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对本系统的培训作出统一安排;专业法律培
5、训由自治区或者银川市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组织。经过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人员;(S)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人员。本办法所称在编人员,是指纳入上述单位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的人员。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第十二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6、不谋私利;(二)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及执法职责;(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是,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业务,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发及持证人员的培训I、考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报办理。第三
7、章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发生变化的;(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变更的;(S)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领域或者执法区域发生变更的。第十九条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系统内,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验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要求提供行政执法依据,了解行政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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