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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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扎实做好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学位是指政府为保障我县中小学生就近就便接受优质义务教育,以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方式,向在红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户籍在红安的学生适当补助费用。第三条政府根据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所定达标比
2、例(2023年秋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不超过3.77%)测算确定购买学位数量,购买当年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学位。购买完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学位仍不够的,可向小学五年级、初中八年级延伸购买。政府购买的学位,学校要优先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残疾、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随迁子女。第二章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四条承接我县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可不购买),同时,近三年以来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三章购买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学位购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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