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建党对象阶段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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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建党对象阶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强化建党对象过程的培养与教育,加强培养过程的监督与考核,促进建党对象在学风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的更好发挥,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的建党对象为:学生党员、建党积极分子和部分写入党申请书同学。学生党员、建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考核,向党组织已经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可以申请加入到考核对象之中。第
2、三章考核时间第三条考核时间分为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两种。第四条定期考核是指每学期开学时,考核对象都必须对上一学期中的表现进行考核;第五条不定期考核是建党对象在状态转换前都必须进行阶段考核;注:状态转换是指党员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变化,如:确定建党积极分子、建党积极分子送党校培训,确定为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等。第四章考核步骤第六条考核步骤分为:个人填写考核表、党组织指派专人面谈考核、支部大会审定考核结果、公示。第七条填写考核表,考核对象自觉填写个人考核表,根据学院相关规范对照前一阶段个人行为,逐条比对,认真填写。第八条面谈考核,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党员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面谈考核;党
3、员由党支部书记负责面谈考核;积极分子由党支部指派相应的党区负责人负责面谈考核。第九条党支部汇总本支部结果,召开支部大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分析前一阶段建党对象的状况,研究对策,明确整改目标与措施,落实责任。支部大会对考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党委。第十条党委汇总,研究公示,确定处理方案。第五章考核结果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六章结果处理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党员,在党内进行表彰、表扬;结果为优秀的其它类型的建党对象在转段时将优先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其它类型的对象,不得进入转段程序,返回前一阶段继续考察。第十四条考核材料作为建党材料的一部分存于建党对象的材料之中。第七章考核工作领导和纪律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各党支部负责本支部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考核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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