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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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幼儿园有关设计建设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县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
2、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县政府备案。经批准后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四条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住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
3、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第五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预留好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
4、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第七条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化趋势、入学需求以及生活圈相适应,并符合幼儿园办学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户数达到1200户或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均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参考标准见下表)。住宅开发项目用地中有控规教育用地的,应按控规规定配建。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的责任和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
5、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教育局对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未按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等问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第九条县发改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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