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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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根据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加强我县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严格控制班额,促进学位和学籍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一、加强学位管理(一)明确责任。学校对学位管理负主体责任,校长是学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学位情况实行全学年全学段监管,并直接监管城区中小学学位,农村中小学学位由中心校直接监管。各学校要根据生源分布和办学规模,规范招生秩序,合理平均分班,避免出现大班额。(二)定期核定。县教育
2、局每学期对各学校学位情况进行核定(乡镇学校由中心校核定),起始年级以招生计划为基准,非起始年级以教育局备案的班级学生数和学籍网学生数为参照,已经达到大班额限度的班级,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学位。(三)加强督查。县教育局建立学位督查机制,由纪检组牵头组建督查专班,每学期不定时对各学校学位和班额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对学位管理不严、班额控制不力的学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二、规范异动管理(一)明确条件。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要按照招生片区条件和本校学位富余情况进行审核,有空余学位并符合招生范围的,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位后,可以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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