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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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2、20131号) 湖北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城乡一体化活力的若干意见(鄂发20131号) 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简称60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简称178号文件) 为了确保成果质量,省土地登记办公室出台了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
3、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了作业程序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了图件和表格文本,明确了质量控制体系与办法。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
4、,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我国土地
5、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是指上述登记类型以外的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08146号)三号)三(三)
6、条规定:严(三)条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用农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
7、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以此为法定标准,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以此为法定标准,超面积的该如何处理?超面积的该如何处理? 1 1实施细则实施细则8.3.2.1 a8.3.2.1 a)条规定:)条规定: 1982 1982年年2 2月月1313日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发布 的通知的通知(国发(国发198229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
8、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 1实施细则实施细则8.3.2.1 a8.3.2.1 a)条规定:)条规定: 依据:依据: A. A.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1995年年3 3月月1111日印发的日印发的确定土地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简称(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五章第)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四十五条规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之前农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在村镇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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