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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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财政、财政、财政和
2、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上级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依据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省、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二)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期财政规划。(S)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四)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六)中央、省、下达的任务和评价指标。(七)财政部、省财政
3、厅、及我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指导工作,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组织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绩效目标的编报第十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逐级编报。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及我市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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