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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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结对培养制度,加快促进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根据中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创新发展聚集地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二)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
2、导师结对培养工作任务。第四条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在职高层次人才有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培养对象确定第五条全市各行业4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培养对象参加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导师确定结对培养对象以本行业(系统)基层中青年人才为主。导师可自行遴选培养对象,也可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确定培养对象,每位导师结对的培养对象人数不限。凡农业、中小学教育和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导师,原则上应在县(区)或乡(镇)确定1名培养对象。第六条鼓励各行业中青年人才积极参与导师结对培养工作。愿意参加导师结对培养的中青年人才,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导
3、师人选;县(区)、乡镇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报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锐钛高新区企业的由锐钛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确定导师人选;非公有制企业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第四章第七条导师工作职责:培养工作职责(一)根据培养对象发展的需要,与培养对象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工作计划。(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传帮带,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时加强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教育工作。(S)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工作,积极吸纳培养对象参与本人负责的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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