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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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规则和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环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统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全局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并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
2、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三条市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负责承担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四条市环委会下设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主任和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
3、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环委会成员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须报市委、市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成员名单由市环委办印发。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环委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决策部署。(二)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举措。(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问题,交办相关部门并
4、予以督办。(四)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的重大环境问题。(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对各市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七条市环委办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二)对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交办督办建议;牵头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三)具体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环委会各项决议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四)按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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