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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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根据旅行社条例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18)588号)和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二、奖励原则(一)自愿申报原则。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须由旅行社自愿申报,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有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
2、线下保持一致。(三)实事求是原则。对达到奖励基本标准的旅行社,严格按照“引客入辽”实际贡献予以奖励。三、奖励条件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IOoO人天数(含IoOo)以o游客人天数二游客人数X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1)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的;(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3)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4)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奖励标准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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