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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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危害,保障沁源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
2、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我县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主要包括:(I)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7)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工作原则
3、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2辐射事故分级离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本
4、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ImSv/h,或者B/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IOOOBqZ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1.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
5、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2重大辐射事故(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E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1-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ImSv/h,或者B/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
6、,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3较大辐射事故Q1.1.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
7、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O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ImSv/h,或者B/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Q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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