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额反担保质押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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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书甲方(反担保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反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最高额反担保安排1.1.就乙方与(下称“基础债权人”)所签订的系列合同(即“基础交易合同”),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将或已经为乙方履行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债权人提供担保(合称“本担保1.2. 双方确认,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本担保而享有的对乙方之追偿权(合称“被担保的主债权”或“主债权”),乙方
2、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内提供反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3 .1.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一年一月日(含当日)止。2.2.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向基础债权人所提供之本担保追偿权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无论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是否超出上述期间。前述“本担保”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2.3.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则甲方根据该合同项下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以合同约定为准),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2 .4.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
3、.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限额,仅指本金部分的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 .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4.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宣布被担保的主债权提前到期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6)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质押财产5. 1.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财产:股权(
4、以下称“质押财产”)设定担保: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比例:对应出资额:已实际缴付出资金额:其他财产:52.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5. 3.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6. 4.本合同签订及质押权设立后,质押股权的分红继续由乙方收取。但是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之日起,质押股权的分红应由甲方收取用于清偿债务。7. 质押登记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6. 2.质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5、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7. 3.质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质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8. 担保的范围8.1.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乙方偿还或承担的因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款项;甲方向乙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7 .2.乙方担保的范围还包括:甲方依据与乙方签署之委托担保合同向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赔偿等。8 .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9 .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8. 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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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最高 限额 担保 质押 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