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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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82025年)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第三条政府质量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连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届名额。政府将质量奖所需经费纳入评选年度的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民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质量强
2、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区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八条申报政府
3、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遵守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并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S)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前列,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顾客满意度高,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未发生因拖欠职工工资等社会债务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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