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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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
2、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县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八条公开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县总体规划、城县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2、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
4、事项;5、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7、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8、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的目的、依据和标准;(S)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
5、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及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开人申请除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公开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人应当予以更正。第十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S)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一)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7、二)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一)县政府及部门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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