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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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2、1.3 事故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1.5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
3、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5)居安思危,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级或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In级食品安
5、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市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协调股(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县局食品安全协调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办公室、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基层市场监管所在食品药品安全抽检检测股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2 工作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依据职
6、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危害控制组。危害控制组负责对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及原料生产及销售单位进行检查,防止危害扩大。危害控制组分成两个组,两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一组由县局食品监管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事发食堂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检查记录、供货商台账和资质、食品验收台账、就餐食谱及报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现场调查取证;第二组由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7、负责,对加工操作现场检查调查,封存留样及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加工工具、用具,对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待取证完成,经批准后责令当事单位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并对可疑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高风险加工过程进行采样快检。3事故报告与通报3.1 信息报告要求相关股室、稽查大队、基层所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3.2 责任报告主体(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2)食品监管相关股所队;(3)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3.3 报告程序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
8、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科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协调股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2)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协调股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I级、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协调股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县政府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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