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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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第四条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对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第五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现场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第六条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
3、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第八条市场规范管理科在办理歇业后,应在当日以文字的形式向注册登记科推送该市场主体歇业的信息。第九条市场规范管理科和注册登记科将歇业市场主体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推送到县大数据平台,实现歇业市场主体备案数据共享。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的信息推送到各所及相关科室。第十条市场规范管理科和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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