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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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各
2、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第七条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
3、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学院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各学院认定工作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原则上将以上三档比例设定为3:2:Io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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