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干部的工作责任感,确保新党员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责任对象各级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二、责任内容(一)推荐责任1、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由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向党组织推荐,下一级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推荐。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产生,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产生。(-)培养责任1、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必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确定
2、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2、党支部必须明确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实行跟踪培养。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要定期(每二个月)、不定期地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心,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以及生活情况;党支部要经常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活动;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3、工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培训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拟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40学时,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考试。培训后三年内不发
3、展的,要重新进行培训。(三)审查责任1、年内发展的党员一般应是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并报工委组织处备案的发展对象。2、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同时,落实专人进行考察,形成规范性的综合政审材料和较为详实的考察记录、考察意见。在此过程中,由党支部负责基础工作和初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组织员、工委组织处负责预审。3、党组织要按照市机工委(2004)36号文件的规定对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派人调查核实,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四)审批责任1、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发展党员 工作 责任制 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