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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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
2、源、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
3、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o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4、门接受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申办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需提交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绿地规划设计图、绿化工程概算等资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图纸图签处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用章)。第十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也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补建。第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绿化
5、规划审批书的项目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县城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0队广场绿地率不低于50%,植物配置讲求以落叶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我县的历史文化风貌。其他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得
6、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0%o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居住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雕塑、园林小品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由具有城市绿化专业设计资质、符合施工要求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资质或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单位进行绿化
7、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外地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可承揽任务。第十六条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第十八条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一)绿化规划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组织建设。(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8、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费,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列入建设总投资。(S)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管理的责任地段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绿化规划,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或者非营利性的公共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绿地,享受与国家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在配套费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予技术指导。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绿化管理责任制的分工为:(一)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道路绿化及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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