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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查、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勘查人编填)勘查证书等级:级发包人:公司一勘查人:公司一签订日期:202*-H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公亘勘察人:公司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路地块(约亩)地基、岩石工程勘察任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验槽、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一切配合服务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建设地点:1.3 工程规
2、模、特征:按图纸说明范围等。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等相关标准进行勘察、并提供准确有效的相关数据负责布孔起止点、数量、实验要求(类型、件数、次数)等。1.6 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任务、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1.7 预计勘察工作量:承包范围自行现场勘查确定。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担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
3、程所需的从坐标与标高资料。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予以协调帮助。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 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2*年1月日开工,202*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 勘
4、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按组回家勘察定额计取费用,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收费。4.2.2 本工程勘察费每米综合单价为元,暂定总勘探进尺深度为米,合同预算总价为元(大写:元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结算工程勘查费用的80%,其余20%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5天内付清。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
5、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葬物,若应为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葬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
6、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附设施费兀O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
7、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大支行元计算加班费。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5.2 勘察人责任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
8、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损失。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
9、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
10、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80%的勘察费。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结算取费标准
11、按2002年国家勘察定额80%取费,结标按实际工作量结标1 .地质勘探要求1.1.查明工程范围内的地层岩性、物理力学指标。包括天然容重、孔隙比、含水量、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内摩擦角0、凝聚力c、渗透系数、标贯锤击数、承载力标准值1.2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深度和水位化幅度及渗透性,提交水质分析报告。分析地下水对地道开挖、基坑开挖、基底隆起和支护结构受力状态的影响。1.3 地段烈度及地震液化层以及评价。1.4 其余按有关勘测规范要求执行。1.5 钻孔平面布置及测点见附图。2应提交资料:2.1 按钻孔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剖面提交地质剖面图及电子文件2.2 勘察报告书。2.3 预算费
12、用组成附件。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三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舞份,勘察人虱份。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勘察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13、: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安全生产十项注意事项:一、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品,检查设备及作业场地,做到安全可靠。二、不违章作业,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三、不准擅自开动别人操作的机械,电器开关设备。登高作业应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防止坠落,严禁向下乱抛工具和设备零件。四、不准随便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及专指示器等。保持设备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五、不准随意启动设备。机器设备停机检查或修理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取牌人应是挂牌人。开机时发出信号,听到回音确定安全后才能开机。六、不准吊装物及下行人。多人操作起重搬运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不准超负荷使用机器。七、不在易燃物品附近吸烟动火,不乱扔垃圾。八、不在厂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进出车间转弯必须鸣号减速。车辆行驶中严禁爬上跳下。九、工作时精力集中,不准打闹、赤脚、赤膊、穿拖鞋和高跟鞋。十、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脱岗或擅离职守。有事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