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x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条例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包含其内的桥涵和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农村公路编号和命名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编
2、号及名称为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和依法管理、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3、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承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各镇街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各镇街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
4、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监督和指导各镇街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及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规划,协助各镇街编制乡道、村道规划;(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协调筹措县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管理;(五)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按上级批复的建设、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六)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七)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A)依法负责市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
5、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二)编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S)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并协助实施县道的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五)组织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绿化和日常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两侧排水设施的维修和使用安全工作;(A)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在镇街的统一组织下,做好本
6、村(居)内乡道、村道路域综合治理及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发改、财政、司法、公安、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当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国家、省、市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的补助。(二)中央划转资金。(三)滨州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四)邹平市政府安排的
7、财政资金。(五)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筹措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六)单位和个人捐助,或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第十四条市政府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2000元(如遇道路特殊病害,维修资金另行申请,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其中县道养护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乡、村道路养护资金由各镇街自行筹集,市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予以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第十五条村内满足等级路标准的街道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
8、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省、市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监管。第十七条按照“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第十八条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公路 建设 养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