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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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CIO-OI: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2014-07-16发布2014-09-01实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O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认证依据标准24认证模式2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6认证委托361认出与艇362申请资料363fi辘47认证实施47.1 型式试验47.2 设计鉴定67.3 认证雨介与决定67.4 认证时限68获证后监督6afimt68.2 切W取样品检则则检查7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8.4 4获证后监督的时间和频次8&5获防监督的i睐8&球访监觥果89认证证书891认证证书的保持81.1 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89.3 认
2、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不瑜销99.5 认证证书的期1010认证标志1010.1准汨蛹的标志蟠10W1.闹注方式1011收费1012认证责任1113认证实施细则11。引言本规则基于照明电器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
3、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照明电器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IOooV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IooO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1.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术语和定义设计鉴定:本规则中提到的设计鉴定是指
4、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3认证依据标准序号产品种类认证依据标准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1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1GB7000.201GB17743GB1.7625.12嵌入式灯具GB7000.1GB7000.202GB17743GB1.7625.13可移式通用灯具GB7000.1GB7000.204GB17743GB1.7625.14水族箱灯具GB7000.1GB7000.211GB17743GB1.7625.15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GB7000.1GB7000.212GB1.7743GB1.7625.16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
5、1GB7000.213GB1.7743GB1.7625.17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1GB7000.4GB17743GB1.7625.18荧光灯用镇流器GB19510.1GB19510.9GB1.7743GB1.7625.19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GB19510.1GB19510.10GB17743GB1.7625.110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GB19510.1GB19510.4GB17743GB1.7625.111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GB19510.1GB19510.13GB1.7743GB1.7625.1121.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GB1951
6、0.1GB19510.14GB17743GB1.7625.1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4认证模式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对于大型灯具,还可采用:设计鉴定+部分项H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7、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原则上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6认证委托6.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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