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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校“双一流”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步伐,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多元校园文化氛围,根据国家外籍专家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外国国籍、应聘我校教师岗位,且与学校签订工作聘用合同的教师。第三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无犯罪记录;(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对华友好,不从事传教活动;(三) 学风优良,品行端正;(四) 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 具备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2、第四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包括以下类型:(一) A类:指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外籍教师。该类外籍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相关选聘办法及程序进行选聘。其中,非华裔外籍人员引进时可不占所在单位编制。(二) B类:指短期(连续在校工作时间三个月至一年)兼任的外籍教师(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外教)。该类外籍教师由学校按兼任教师聘用办法和程序进行选聘。第五条A类外籍教师须承担学校本科、研究生全外文的教学任务,年学时不低于144学时,其中承担本科生全外文的教学任务年学时不低于72学时。B类外籍教师须主讲一门全外文课程。第六条A类外籍教师基本年薪(包含按国家规定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部分)标准为:教授30-
3、55万,副教授25-40万,助理教授18-30万。特别优秀人员年薪标准可与学校面议,另行确定年薪标准。第七条B类外籍教师由学校根据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发放工作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学校协商承担。学校可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聘用B类外籍教师发放的工作津贴,学校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同类事业编制教师;对于B类外籍教师中特别优秀者,支持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学校同类事业编制教师的二倍。第八条学校按规定为A类外籍教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B类外籍教师,学校按相关规定为其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第九条A类外籍教师可参加
4、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根据XX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十条学校为新入校的A类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启动经费,资助金额为:(一)人文社科类:教授30-50万元,副教授20-30万元,助理教授10-20万元;(二)理工医科类:教授100-150万元;副教授80-100万元;助理烟50-80万元。第十一条学校为A类外籍教师设立专门的科研项目资金资助,有关项目类型设置、资助额度、申请方式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由科技处、社科处参照学校对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第十二条学校为新聘用的A类外籍教师提供住房补贴。标准为教授100万元,副教授50万元,助理教授30万元,分十年
5、随月工资发放。如在校工作不满十年,或已购置学校提供的优惠住房,则剩余额度不再发放。外籍教师可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周转房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B类外籍教师可申请入住学校外教公寓。第十三条A类外籍教师中已婚,且家属随同来XX长期居住的,在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和XX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参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享受学校提供的优惠购房待遇。第十四条聘期内的A类外籍教师可由学校提供每年一次回国探亲费,报销标准为:XX至其所在国家居住地的国际往返费用(机票为经济舱,原则上往返费用金额控制在1.5万元人民币以内,须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第十五条对于A类外籍教师中已婚,
6、且家属随同来XX长期居住的,学校为其报销在宁就读子女幼儿园学费的30%及小学至初中阶段学费的60%(须凭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发票),每个家庭每年报销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入选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与项目的A类外籍教师,学校提供的以上待遇可按相关规定就高执行。入选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与项目的B类外籍教师,学校根据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发放工作津贴。第十七条外籍教师的管理及考核:(一) A类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教师的管理规定、其他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及考核。(二) B类教师:由学校根据工作合同进行管理及考核。B类教师合同期满后,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填写X
7、X大学B类外籍教师合同期满考核表,上报学校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确定续聘工作津贴标准的依据。对于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国际化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学校有关外籍教师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定期听取和审议各单位、院系的外籍人才专项工作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外籍教师的评估及考核等管理工作。同时,在人力资源处设立“国际师资办公室”,具体负责长期聘用的外籍教师来校工作后有关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各院系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条件在引进外籍教师时给予配套支持。对于外籍教师引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学校在定编定岗给予特别支持。第二十条现已在校工作的长期聘用的外籍教师,如未能入选A类外籍教师,有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教职工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XX年5月10日XX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