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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制度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2、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工作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1 .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况依法处理。2 .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
3、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3 .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4 .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
4、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2 .县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3 .县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县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信息共享制度县级职能
5、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1 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2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3 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县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4 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5 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6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7 县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
6、执法工作简报等。8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9 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要充分依托县政府综合信息平台与乡镇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乡
7、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五)执法协助制度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六)争议协调制度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