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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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
2、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
3、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六、经单位
4、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第三条学分(学时)分
5、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一、I类学分(学时):(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L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L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4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5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
6、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四)科研成果二、类学分(学时)授予范围:(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三)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四)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
7、项,发表论文等;(五)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四条学分(学时)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三)省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分(24学时)。(四)国家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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