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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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体系,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XX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X交运(2014)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
2、评价。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90日内,
3、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一般)和B级(不合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
4、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第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并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一条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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