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减少部分业务种类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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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减少部分业务种类核准一、项目信息L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2 .子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核准3 .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减少部分业务种类核准4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减少部分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核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2、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A)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3、,证券承销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四、受理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五、审核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六、决定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十、申请条件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
4、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十一、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 .申请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2 ,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3 .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员工、合同的了结或衔接安排。如果相关业务了结需要取得客户同意的,还应当说明征求客户意见的安排,以及客户不同意了结时的处理方式。如果相关业务涉案或涉诉的,应当说明相关衔接安排
5、,并论证对减少业务资格是否构成影响;4 .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二)材料数量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注:每一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S)示范文本(见附件)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 .窗口接收: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2 .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二)办公时间: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五、审批结果(一)发放批复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
6、核准批复。(二)颁发、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L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第十八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3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4
7、.证照样式5 .其他事项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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