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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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8号)和XX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X民福2021)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
2、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民政局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县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县民政局、乡镇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
3、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公布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4、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
5、补贴对象类别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领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五)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六)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30%确定。第八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我县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2021年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
6、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第四章申领和发放第九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X里力、”APP、XX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7、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二)受理。受理地乡镇收到申请后,通过“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四)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民
8、政局审定。(五)审定。县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步认定、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或县民政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或县民政局应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第十条本县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在全国系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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