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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XX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政发2020)18号)、XX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X民养(2020)65号)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
2、评估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一)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二)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财政资金;(三)其他来源的资金。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行补助、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及改造提升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3、)服务人才培训等。(四)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一)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倡导通过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对于公办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省、市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和审计报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统筹各乡镇辖区养老设施,综合运用片区中心村带动作用,落实省市提升建设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要求,在省、市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和审计报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于运行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镇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8万、12万、20万运营补助。对于运行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村级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万、5万、8万运营补助。(四)老年人助餐点伙食补助。对于自办食堂用于老年人助餐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创建补助。对连续运营10个月以上且每年提供3000人次餐以上的服务点,每年给予1.5万元伙食补助;每年提供6000人次餐以上的服务点,每年给予3万元伙食补助。(五)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500元每人每月给予补助:(一)低保对象;(二)年龄60周岁以上;
5、(三)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100元每人每月给予补助:(一)失独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二)80周岁以上的独居、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户家庭等)的困难老人;(三)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补助(一)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二)民办(建)养老机构建设及整改提升补助。对于XX县政府明确列入
6、养老机构综合整治提升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及审计报告给予30%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万。(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合计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四)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1
7、0万元建设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于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运营补助。(六)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内。依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XX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后/床核定,单人间居室使用
8、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不小于16m2,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f床。第八条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建设投入的三分之一,总额不超过30万。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县范围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X民福(201829号),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第十条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助。对于在全县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满一年的专业属老年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康复治疗的全日制毕业生,按照本科以上、中高专科、XX县民政局核准的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分
9、别给予个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第三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H条申请(一)对全县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补助(除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外)规定事项,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同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二)申请第七条规定的养老机构星级补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以XX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为基础,结合XX市智慧养老系统,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星级补助经费(当月收住老
10、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星级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监督检查辖区养老机构信息录入真实情况。每年1月、7月经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申请补助。(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办(建)养老机构新改扩建整改提升项目补助,应由公办(建)养老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县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试点补助,由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 .涉及养老服务行业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2 .开展试点建设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1、,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二条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复核。第十三条公示及上报。由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审核无误后,联合县财政部门形成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分配。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上报材料和省、市两级养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按程序分配和下拨资金。第十五条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12、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第四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打造XX养老服务高地、全省养老服务标杆区打下扎实基础。第十七条每年1月底前,由各乡镇配合县民政部门编制上报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报告,县财政部门将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第十八条县民政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拨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
13、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各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第二十一条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XX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