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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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
2、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林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第
3、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第二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
4、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
5、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六)宅基地的分配;(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6、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第十三条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
7、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笔100O元以上开支(工资除外)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于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票据,入账时须附有合同、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用
8、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四章资金审批管理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十六条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支出票据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签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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