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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一)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及重大项目。对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县成立总部以及重大电商项目在我县落地,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二)鼓励电商企业和平台做大做强。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网络零售企业(农产品类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O万、2500万元、5000万元的),分
2、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0万元、100OOO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农产品类达到2500万元、100OO万元、5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培育新型智能社交电商主体及平台。支持建立具有相对固定场所、助推社交电商发展的直播、后台制作等一体化的服务中心主体和平台,在淘宝、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以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形式运营(新媒体由经商局、团县委共同认定)。支持建立直播基地和短视频拍摄实景基地,对接XX本土产业资源,建立XX本土产业链+本地网红带货
3、的等合作模式。上述具有正能量效益或带动本地产品实际销售的社交电商主体和平台,经县经商局、团县委预申报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二、完善电商支撑体系(四)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经商局、团县委、财政局三家单位通过联合评选的方式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对完成年度协议任务并获得省级年度考核良好、优秀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成立XX县电商协会,对协会运营和发展给予政策扶持。(五)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阿里巴巴、京东、苏宁、唯品会、拼多多等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XX的,所服务企业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且年网络销
4、售额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开办费用支持。(六)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对新建的使用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住占营业面积80%以上(或实体交易市场内70%以上的市场经营户开展电商应用)、电商年零售额达2亿元以上(或农产品电商年零售额达7000万元以上)、物流快递等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企业自建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入驻电商交易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第一年房租按营业面积每平方补助15元、第二年房租每平米补助10元、第三年房租每平米补助8元。鼓励企业闲置房产用于电商产业。对开办或引进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总额达1亿元的,给予该企
5、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积极打造电商孵化园,对入园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入驻电商孵化园且纳入省监测系统的电商企业宽带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入驻电商孵化园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政策,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网络销售额3万元(含)以上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全部租金;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网络销售额低于3万超过2万元(含)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租金的70%;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网络销售额低于2万超过1万元(含)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租金的30%;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网络销售额低于1万(不包含1万)的,不予补助租金。(七)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首次申报的年服务10家(含10家)企业
6、以上、日均发货5000单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对日均发件量在1万单以上的快递企业,每年给予30%的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个。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完善末端物流网络。鼓励电商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
7、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八)推动银企深入合作。引导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与本地电商企业合作开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等创新金融服务,探索发展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推动电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金融机构可据此对电商授信及放贷。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且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交易企业,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三、积极利用电商开拓国内外市场(九)推动各类电商企业与国内外企业进行服务资源互动对接,带动产销合作,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支持开展电商课题研究、重大活动(论坛)、学习考察
8、、专题会议、宣传等活动。鼓励生产企业应用电商。对生产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电商销售公司并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的,首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2000万、5000万、1亿元、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类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100O万元的)的上规企业,分别给予生产企业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的一次性奖励。(十)推动智慧商圈和新零售示范建设。鼓励和推动连锁超市、百货商场、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企业、社区便利店等传统商贸零售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全面改造业务;大力推进阿里巴巴、网易等互联网龙头企业建立线下新零售示范项目,同时为传统零售企业提供
9、技术服务。(十一)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给予年销售额10万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万美元、10万美元、25万美元、5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3%、5%、7%、1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向经商局预申报的、在国外设立符合省专项认定标准的海外仓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年出库量达到500万美元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十二)支持电商企业拓市场。给予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唯品会、拼多多等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或经经商局、团县委联合认定的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XX专区,年销售XX产品每2000万元奖励4万元(其中XX本地农特产品
10、每销售500万元奖励2万元;XXXX、进口商品每销售100O万元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专区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电商企业参加由经商局、团县委组织的或备案批准的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四、加大农村电商扶持力度(十三)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创新模式探索,举办各类全国农村电商大会活动,培育一批特色农产品网货基地、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农村电商专业村(淘宝村)和电商创业集聚园,加大对XXXX、XXXX,本地农特产品网络销售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村电商冷链仓储建设。对开展农产品上行电商主体新建的冷链仓储项目,项目建设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
11、),投入使用后给予冷链仓储设施建设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开展电商资源展销对接等活动,为我县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平台运营、物流等服务。鼓励通过电商助推东西部扶贫、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开展。鼓励我县企业为对口地区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壮大当地农村电商市场主体;组织对口地区政府工作人员及电商从业者进行电商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扶持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提升改造工程,着力打造一批有XX特色、能带动农村电商发展的优质服务站点。每年末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3名)、良好(8名)的服务站分别给予2
12、0000元、5000元奖励。五、培养电商人才(十四)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电商企业引进运营、策划等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XX县高层次人才各类扶持政策。提升电商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电商创业园和电商企业积极开展电商从业培训1,符合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大力开展XX县青年电商创业大赛等品牌活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电商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电商从业人员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电商培训,鼓励参加各类电子商务推进会、青年网商创业周、电商创业大赛等活动,支持青年电商项目落地,经经商局、财政局、团县委联合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按投入
13、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经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一事一议安排资金。六、加大电商示范带动(十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七、完善电商统计监测监管制度(十六)通过第三方机构、公共服务中心用于大数据服务购买、办公设备购置、信息费、劳务费、数据分析、业务培训等方面。鼓励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局统计系统,扶持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发挥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化等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八、附则本意见出台后,由县经商局、团县委会同县财政局出台具体的资金使用办法。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补贴及奖励,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商务局、团县委审核公示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兑付。同一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平台、项目,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类项目奖补。意见适用范围为在XX县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本意见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XX县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X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