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受理制度的完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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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鉴定受理制度的完善思考林国凌虹一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徐某明知其伤势未达轻伤,却于2014年3月找人冒名顶替自己二次进行CT检查,并将第二次CT检查结果提供给鉴定部门作为鉴定依据。后法医根据第二次CT检查结果,错误的认定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并评定为轻伤二级,致使不应受刑事追究的三人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徐某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系冒名顶替CT检查导致法医鉴定错误,并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的典型案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亟需完善。一、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案例中受理环节审核不够细致
2、,造成鉴定意见出现错误,甚至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I充分反映出现行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L实名就诊制度落实不到位。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各大医院均不同程度地实行实名就诊制,要求患者就医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但由于多种原因,患者在就医、检查时医生很少再进一步核对身份,尤其在拍X光片、做CT、化验等检查环节,医生一般只是按照检验单顺序呼叫患者姓名,存在较大的漏洞。案例中利用冒名顶替拍出骨折CT片,而依据现行受理制度,法医鉴定很难审查片子身份的真伪,这便为鉴定环节冒名顶替提供了空间。2 .委托机构审核不严格。法医鉴定结果关系到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否,故一般需在短时间内
3、快速出具被害人伤势情况的鉴定意见,势必造成委托机构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司法实践中,鉴定材料往往由伤者自行提供,可能出现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甚至伤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情况。而公安办案部门作为委托机构一般只是代为向鉴定部门转交被害人提供的病历、检验材料等,事实上很难保证提供的鉴定材料完全真实充分。3 .鉴定机构未审慎使用医学资料。司法鉴定中,个别法医鉴定人员没有及时对临床医学资料进行审查及客观地去伪存真,而只是简单地略作修改,严重的甚至是照搬、照抄,在未加系统、客观分析的情况下就做出相关的鉴定意见,必然影响准确性。因此,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对各项临床医学资料的客观分析与采用,直接关系
4、到能否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二4 .鉴定人员缺乏与相关人员的沟通。鉴定人员对委托机构提供的现有材料以外的情况和信息一般知之甚少,如果能与医务人员、委托人、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律师等进行有效沟通,可以更全面准确获得鉴定所需的相关信息材料,从而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二、完善法医鉴定受理制度的应对策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可见法医鉴定过程也必须向庭审标准看齐。这就要求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1
5、 .真正落实法医鉴定案件就诊实名制。就诊实名制是从源头上保证伤势鉴定真实性的主要措施。现今要求医院对每一名患者在就医和检查时均需核对身份,必然会大幅增加医院的运营压力,容易引发医患矛盾,短期内全面实施的难度很大。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且需司法鉴定的就诊人员占医院就诊的比例相对较小,故建议司法部、卫计委尽快联合出台规定,要求用于司法鉴定的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病历等,医生必须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并在相关病历或检验报告上加盖“已核对患者身份”的印章,明确司法鉴定部门对未加盖核对身份印章的医学检验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从而从制度上保证被害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2 .委托方细致审核被鉴定方提供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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