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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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一)应收及暂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二)应付及暂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第三条学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2、,减少资金占用,积极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范围:应收账款是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应收及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用性开支。具体范围有: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设备购置和
3、教材采购的预付款,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预支款,科研经费转拨款,出国访学、安家费等职工借款,为职工垫资款项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借款。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挂账。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13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
4、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五)“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负责核销、归还借款,谁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要求: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在编职工。学生、非本校教职工不予办理借款。借款事项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办理的,需由经办人携授权书办理借款事项。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用、偿还、核销负直接责任;借款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全面责任,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监管责任。第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程序:办理借款业务时须由借款责任人亲笔如实、详细填写“*药大学借款单
5、”,第一联用于付款凭证(借款凭证);第二联用于报销冲账。(一)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借款人工号、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合同、报告等),借款依据不足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按照上级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应积极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教材、设备采购借款原则上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凭已审批的采购立项报告及采购合同原件、采购发
6、票、相关单位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登记单核销。基建、维修工程借款原则上在审计结算后一个月内凭按规定审批的立项报告原件、工程发票、审计报告、派工单或维修合同、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核销。出国访学等借款原则上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凭访学相关证明、访学期间相关支出票据核销。其他借款原则上在借款后一个月凭发票等相关原始票据核销。如有特殊情况,上述借款核销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变更:学校教职工退休、调出、离职时,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核销。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核销对公转账借款的,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由借款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借款责任移交人和接收入签字,报借款经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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