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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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
2、过渡和周转。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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