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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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延续注册、对质量管理体系关键内容有影响的注册变更。第三条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第四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境内
2、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手续时向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递交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并对所提交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经办人收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形式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核查建议(包括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检查组成员及组长等),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第七条检查组应当在形式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因企业原因延误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内。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3、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XX时间。第八条检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含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原则上应经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选派一名观察员,负责协调工作。第九条检查组依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对企业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十条核查组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的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酌情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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