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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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3)1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X府办发(2016)X号)、XX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X遵财企(2016)X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XX市XX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
2、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3、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催)交,区属企业按规定时限上交。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五条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自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6月30日前,由区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资料;(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
4、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材料;(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六条区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业直接报送区财政局。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为
5、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并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不分配股利、股息的,各预算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前,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标准,参照XX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X财企(2016)X号)相关规定:2022年一2023年按12%上交、2024年2025年按15%上交、2026年及以后按18%上交。预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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