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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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节选四、考试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第二十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给予警告处分。由监考或巡考人员当场在考生试卷上注写情况,阅卷老师可酌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50%o: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指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3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试室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5 .开卷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换考试材料的;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
2、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的;8 .考试期间通信工具发出声响的;第二十九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2 .事先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5 .传字条、示意、核对答案和交换草稿、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行为的;6 .考试
3、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 .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作弊的;8 .伪造证件、证明的;9 .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同一科目笔迹相同或者答案雷同,并经核实、认定的;第三十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窃取考题;2 .代他人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考的;3 .互相串换试卷;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及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 .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6 .拒绝、阻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7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三十一条其他考试违规行为,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二条在校期间有两次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两次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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