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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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设不动产登记代
2、理人一个层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英文译为:RealEstateRegistrationAgento第五条通过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3、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第八条自然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第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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