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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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内餐饮业的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第10号令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区范围内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区内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各类食堂、餐厅、饮食点和个人。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四条校内所有饮食经营服务,必须先取得新郑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该证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第五条各食堂、餐厅及各类饮食经营点,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2、。各点的经营管理者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经营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校内各餐饮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第七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排气,定期消毒,无老鼠、蜂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八条食品加工、贮存、销售、运输、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工具均应定期维护,按要求消毒和清洗。第九条校内各餐饮经营点均应实行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第十条餐饮业各经营点若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时,应当主动及时地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相关领导及校医院卫生防疫负责人,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决不能隐瞒不报。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餐饮单位及食品销售点的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并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国家规定可以销售的定点加工肉类及其制品范围以外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持期或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未经学校主
4、管部门批准,各办学点均不得到校外为学生批量订餐。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第十四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四章食品加工销售第十五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六条餐饮单位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第十七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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