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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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1)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2)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2、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4)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5月2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1号总局令的形式颁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
3、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3)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4)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08年12月11日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颁布T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和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对瞒报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事故报告的具体时间和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这对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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