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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机关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制度约束,规范财务运作,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监督职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各部门、乡属事业单位。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乡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乡财政所和乡财务室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财会人员必须根据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
2、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乡财政所和乡财务室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乡财政所;财政所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
3、,经乡人大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乡财政所,由财政所编制本年度全乡财政决算报乡人大审议。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第十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财政专户;各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第十二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
4、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第十三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第六章支出审批第十六条经费实行乡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
5、发放或缴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审批:各部门工作经费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附件齐全,经办人需写明事由,支出单据一律由经办人签字、站所负责人证实、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室审核后报乡长签字一支笔报销支出。严禁未经请示先支后报、越权审批、私设小金库,严禁非乡机关工作人员持票到领导处审批。第十七条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其他经费),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乡长审批。因公借款应于本月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第七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乡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第十九条各部门
6、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条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费业务往来,必须实行转账支付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第二十一条凡违反上级各项规定的项目支出和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管理。各部门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水电的不良行为,各部门水电费由乡财务室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统一据实报销。第二十三条通讯、网络费管理。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个人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各部门通讯、网络费由乡财务室
7、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统一据实报销。第二十四条日常办公用品管理。乡机关各办公室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或者乡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室安排专人会同党政办公室按照财政采购程序要求进行采购报销。私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五条公务车辆管理。所有公务车辆均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做好派车记录,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和驾驶,由财务室统一购买加油卡,定期充值,专人保管使用,严禁使用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专管人员提出维修预算,维修费500
8、0元以下由乡长审批,维修费5000元以上由乡班子会研究决定;维修完毕后,专管人员提交厂家维修明细清单和发票按审批程序进行报账。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办发(2014)52号)和关于印发XX自治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X财字(2016)X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会议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自治县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字(2015)6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培训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自治县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字(2015)X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调整XX自治县党政
9、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字2017)X号文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会议/接待订餐必须经过党政办统一订餐(未经办公室派餐自行处理报账),报账菜单上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并签明事由及接待对象。每季度会议/接待用餐底单由办公室拿单子回来统一填写派餐单。会议用餐由党政办提供会议通知,接待用餐由分管领导提供接待函。由分管领导携派餐单、用餐底单、会议通知/接待函到财务室报账。各部门职工及村干需加班用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发放票据至食堂用餐。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乡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乡党委、乡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本制度从2022年3月9日起试行,由乡长和财务室负责解释。